以问题和需要为导向,也就是以目的为导向,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就是要寻求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满足现实的具体需要、达到确定的现实目的。
(七)正确处理好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以下几点值得进一步强调。
这种情况,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不自觉地也会出现。第一,不能简单地把犯罪分子均等同于敌人。如果要完全彻底地实现个案公正的话,就必须一个案子一个处理方法,一种情形就应有预设和相对应的规范存在。(五)正确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也强调司法应具有应有的独立地位。
(三)要维护人民权益。如果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价值始终只是停留在理念上,停留在一般口号上,这对司法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36]日本等国也大致如此。
重视民意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一个优良传统。[19]日本学者加藤一郎与星野英一教授强调在利益衡量中否定法律家的权威,尊重一般人的常识,强调以实质性使得一般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曾多次强调,没有法律效果就没有社会效果。但是,也有遇到不好处理的问题就推诿不管的情况,不敢为人民伸张正义,不敢为人民请命等。
(八)正确处理好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关系。世界上最多的一部法律曾有一万多条,但由于过于繁琐而不久就寿终正寝了。
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强调要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效果.并非意味着法律之外的延伸工作就不用做了。[21]我国司法实践历来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果要完全彻底地实现个案公正的话,就必须一个案子一个处理方法,一种情形就应有预设和相对应的规范存在。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要适当的多赋予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以自由裁量的权力。当然.权力监督实际上也是由具体的个人来推动行使的,也可能带有个人倾向。[2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941页。2.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3.必须以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4.必须反映社会主义阶段性特征的要求。
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其他的一些社会主义者、思想家的看法也未必和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完全一样。恩格斯曾说:世界上存在着许多顽固不化的法学家和咬文嚼字的人,他们的座右铭是‘只要法律得胜,哪怕世界毁灭。
[12]刘庸安: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律思想,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30]《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9页。
马克思即曾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把平等和正义当成是最高的原则和真理,如果把平等等于正义,平等或者正义当成是最高的原则和最终的真理,也是荒谬的。对于公平正义,的确有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这种价值判断又带有很多的个别性。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地证明其存在的合理的。此外,还要看到程序价值的实现也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司法工作者若不懂政治,有法也不会司。
这一点是董必武同志提出来的,他要求司法机关要站稳人民的立场,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这具有很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必须切实避免司法作风上的官僚主义.必须克服司法高高在上、脱离人民群众的倾向,必须体现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必须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必须切实做到真情司法、热情司法、文明司法。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所有的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
此外,在指导思想上,也不能一味地追求个案正义,因为极度的个案正义观,必然导向人治而取消法治,最终会得不偿失。[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6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直在批判资产阶级国家的公平正义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二者的平衡点就在于凡是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裁判都应当予以纠正,但有既可以维护或弥补当事人权益又能减少对社会关系不良影响的其它方式应当优先考虑。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五),载粱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61页。[28]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卑版,第253页。
[33]封丽霞:《政党与司法》,2005年第4期。董必武同志曾经指出:工厂有操作规则,我们办案子也有操作规程,那就是诉讼程序。
(二)既要善于在法律许可的张力内实现社会效果,又要善于做法律之外的工作。正如英国的丹宁法官所言,司法应当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也在所不惜。
马克思、恩格斯对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本质进行抨击的时候,总是在批判资产阶级的司法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尤其是我国把法院叫做人民法院。
中国共产党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政法工作委员会,代表党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安全各部门的工作。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所谓实质公正,即仅仅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既定的规则或公认的原则办事还不能算公正,只有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那才叫公正。恩格斯就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法律设施本来都具有政治性质。
(二)要始终站稳人民的立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一些司法裁判或司法行为表面上看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上缺乏正当性,司法权的不正当行使往往会导致司法审判貌似公正而实质不公正的情况。
处理好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关系,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7页。
例如,法官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正当、所指定的期限能不能让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延长时间的申请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考虑等等,司法正当性问题便呈现出来,只有既满足了合法性的要求。[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页。